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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2014/09/261245 作者:佚名
导读: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避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避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按通知内容执行。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的依据,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工期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工期定额》。

  二、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经《工期定额》核算确定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四、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定额工期列出招标工期。

  对设备改良以及管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施工效率提高,在工期核算中,可以缩短施工工期,但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

  五、招标中,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7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招标人必须根据工期要求,编制并公布按期完成工程且能够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将抢工费列入工程量清单或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抢工费。

  六、投标时,投标人承诺的投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70%的,视为投标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工期编制按期完成工程且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并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抢工费。

  七、工程抢工费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宜超过2%。

  八、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发包人45个工作日不组织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建设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装饰、安装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能任意压缩、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工期。

  十一、施工中,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发包人应予以签认,并相应顺延工期。

  十二、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施工中,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服从工程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

  十三、非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十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文章来源: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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