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规定自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予以关停;没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规定要求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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