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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4号文件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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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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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及干混砂浆后调整 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文单位:造价总站 ] [文件号:桂造价〔 2008〕40 号 ]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厅局《转发商务部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桂经资源〔 2008〕203 号) 的精神, 为配合禁止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工作, 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可按现行定额中相应现场搅拌砂浆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 并 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一)使用预拌砂浆 1、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 1m3 砂浆扣减定额人工 0.72 工日;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 1m3 砂浆扣减定额人工 0.89工日; 2、将定额子目中的现

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造价[2008]24号

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造价[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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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造价 [2008]24 号 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规范建设各方计价行为, 根据《宣城市城 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宣政办 [2008]69 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省造价总站同意,现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 工伤保险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 绿化等工程)均应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三、工伤保险费属于规费,在工程计价中单列,竟标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工伤 保险费按工程税前造价(不含其本身)为计算基数,费率为 2.07‰ ,费用计算 程序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0 月 22 日起执行。 附件 :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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