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 2011)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 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 2002〕2503 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 2009〕29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 《上海 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全解析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全解析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 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 和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 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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