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额站营改增实施文件
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造价〔 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 (建标 〔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 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 ”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
造价工期定额
? 4 工期标准 4.0.1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期标准,是按照同一家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 价编制为前提编制的。 如果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单位不是同一家 单位,则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期按本标准的预算编制工期减 5 天,如果少于 5 天,按 5 天计。招标答疑后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正和调整的, 招标控制价的修正和调整工期 应预留 3 天~ 10 天,以满足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时间。 4.0.2 工期的确定应以单项工程或单栋建筑物为计算单元。对于群体工程,以统一 规划,分组实施为原则,将群体工程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由不同的作业小组平行作 业,计算项目的咨询工期。对于超大工程,其单层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的自然层, 则该层可视同单栋建筑物,按层作为计算单元。对多栋建筑物共用地下室的,地下室可 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划分若干单元后,单元内建筑物按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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