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5年 6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政府性基金 ;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 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 促进融 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 等 7部委 2010年第 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 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 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 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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