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救护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 (1995 年 7 月 24日 煤安字 [1995]376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 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减少国家资源和 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 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 规程。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 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 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 坚持“加强战 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 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 行使安全检查员 的权力。 第五条 各省 (区 )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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