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 1 页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 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维修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 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 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 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 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 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 建设与养护并重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市政赔偿收费标准
快速干道 主干道 次干道 基价 基价 *1.7875 基价 *1.375 基价 *1.25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 2009 〕442 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 准的通知》(渝价[ 2008]518 号)文于 2009 年12 月31 日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 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 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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