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和仓库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 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 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门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门设置 一.甲级防火门 1.地(半)下室多个防火分区仓库,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出口。 ( 3.8.3) 2.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 5.3.2) 3.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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