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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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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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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刘龙 ) 16:14:19 1.2-1.5 米 4307(刘龙 ) 16:19:20 双轮胎)载质量 22000 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管 理、分级负 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 ”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 路工程技术标 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 车辆不得行驶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 规定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 的,由途经公 路沿线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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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 (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2000年2月13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承运人 ”),均应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 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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