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 227 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 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 1000 元的补足至 1000 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28 元,每个权证(房 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 600 元的补足至 600 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 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 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
上海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一般补偿形式 (1)私房补偿: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 补 偿形式为: 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 +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房屋上补偿公式: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出租居住房屋, 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 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 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 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 (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 以户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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