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是政绩工程的牺牲品吗
拆迁户是政绩工程的 吗 ×××同志:您好! 我们100多户是遵义名城延安路的居民住户,住区占地面积2000多平米,以多数的平房和少数两层楼房构成居民住宅区,90%以上属 私房,1993年市政府将此地批给遵义的开发商“钢建司”,开发商品住宅楼和营业房,该楼命名为“延安大厦”共修建了九层,一楼为铺 面房,二楼是写字楼,三至九搂为住宅。当年为支持政府对旧房规划建设,我们纷纷自己找租房或投亲靠友搬出了居住地,当时市政府和 开发商召集全体拆迁户在市房管局召开大会,他们承诺保证在1995年3月以前让拆迁户搬回新居。但我们一直等到2002年延安大厦才竣 工,在这近十年的等待中,我们饱受了居无定所的艰辛和困苦。事实证明,开发商和政府的承诺只不过是空头支票。2002年年初,开发商 陆续向我们交付住房,并同时销售多余的铺面房和住房,于是,折迁户纷纷打扫、装修新房,投入了不少的精力、物
被拆迁户的维权方略
被拆迁户的维权方略 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汉律的建议是:当拆迁 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 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尽量使用电话)要和气,切不 可激化矛盾,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被拆 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迫签订违 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 全),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应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报案回执),当又一 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 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信封面写明:关于请求保 护,,必要时可附遗书),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被拆迁 人的人身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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