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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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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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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 2011年 1月 19日国务院第 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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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 ,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 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地局 )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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