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 文件 宣价费〔 2008 〕28 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 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 [2008]112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物价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建委 二 OO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物 价 局 财 政 局 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宣城市规 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 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包括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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