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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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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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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建设部令第 131 号) 2005-03-07 05:26 作者: 来源: elady 《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于 2004年 7月 13日经建 设部第 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 二十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 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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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 年 11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40 号发布, 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将正 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 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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