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 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 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不得分离。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做好城市 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四级责任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下发 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就是在各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 由精 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在本 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 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 公司机关本级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一名, 同总经理助理级别待遇 执行(其相应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和考核) ;项目部设置 专职安全总监 1-2人(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为项目副职领导, 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司安 质环保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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