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定额规定
第十九章 脚手架 说 明 一、脚手架工程 1、凡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均按本定额执行。 2、本定额适用于檐高在 20m以内的建筑物,不包括女儿墙、屋顶水箱、突出主体建筑 的楼梯间等高度,前后檐高不同,按平均高度计算。檐高在 20m 以上的建筑物脚手架除按 本定额计算外, 其超过部分所需增加的脚手架加固措施等费用, 均按超高脚手架材料增加费 子目执行。构筑物、烟囱、水塔、电梯井按其相应子目执行。 3、本定额已按扣件钢管脚手架与竹脚手架综合编制,实际施工中不论使用何种脚手架 材料,均按本定额执行。 4、高度在 3.60m以内的墙面、天棚、柱、梁抹灰 (包括钉间壁、钉天棚 )用的脚手架费 用套用 3.60m 以内的抹灰脚手架。 如室内 (包括地下室 )净高超过 3.60m时,天棚需抹灰 (包 括钉天棚 )应按满堂脚手架计算,但其内墙抹灰不再计算脚手架。高度在 3.60m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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