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一、锅 炉 机 组 篇 1、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 (业主 )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 并必须按本规范的规 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 处理及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 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2、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 用材料和制造质量符合 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 (1987)4 号]或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 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SD167—85)的规 定后,方准施工。 3、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 场检验合格后,方准使 用。 4、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 (包括烟、风、煤管道等 )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 料(包括炉墙、保温材 料等 )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 (修订本 ) SDJ 245—88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 1998年7月 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 (修订本 )的通知 (88)水电基字第 1号 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 1980年原电力 工业部颁发的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DLJ 52—81》进行了 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SDJ 245— 88》(修订本 ),现予颁发, 自1988年 7月1日起执行。 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 结 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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