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施工 (2)
道路交通标志 范围 本节内容为各式道路交通标志、界碑及里程标等的提供和设置及其有关施工作业。 材料 1.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 a.立柱所用的钢板、 角钢及槽钢应符合本规范第 414节所列标准。 凡钢管外径在 152mm 以下(含 152mm)的立柱,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焊接钢管, 并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 -1988)的要求;凡钢管外径在 152mm以上的立柱,采用一般常用热轧无缝钢管, 并应符合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T 8162-1999 )的规定。 b.所有标志柱应配有柱帽,柱帽可采用板厚为 3mm的钢板焊接或其它方法紧固的立柱 上,或采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型式的柱帽。 (2)标志板(未粘贴反光膜) a.标志板应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JT/T 279-1995 )的规定 b.标志板采用铝合金板制造时, 应符合《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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