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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条例

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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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条例
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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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它附着物的拆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违反本条例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动迁安置工作,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 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按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安 置、合理补偿。被动迁单位和被动迁户,必须在限期内迁完;建设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 位和被动迁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 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涉及动迁安置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

【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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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 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 林 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 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 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 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 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 虫、杂 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 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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