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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规定

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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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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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钱营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 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 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 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 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 成 员:动力部长及副部长、机电办成员、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 查员 (一)小组职能 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 动力部是全矿井下电气 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 动力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并 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 各单位应有机电 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动力物资保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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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 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 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 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 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 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 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 (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 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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