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05年 12月 28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3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 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 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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