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建筑设计
1 地下室建筑设计 一.地下室 1.地下室基本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 置各类空间的出入口。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平面布局,结构构造形式应符合防火、防 水、防潮的有关规定的规范,主要用房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3)居住建筑中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 必须对采光 、通风、日照、防潮、防毒,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 或半地下室 .( 强条)。 (4)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 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强条) (5)各类地下室凡有条件者应尽量设置窗井式采光井,以利于自然 采光,通风和排烟。 (6)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应设置在 住宅主体建筑内, 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 在无法满足上述 要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规划局 ,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 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已于二 O一一 年十二月一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规划局 二 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 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 现对《合 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 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 2010】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 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 2010】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 补充规定: 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 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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