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2012
天 津 市 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设 备管理,提高使用部门的管理水平,保证监测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使其在地下 水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工程的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监测系统 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站房维 护和设备更新等。 第三条 监测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和属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监测系 统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各区县分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并协助中心对辖区内的监测系统进行管理。监测系统的故障维修委托专业人员 负责。 第四条 分中心应明确工作职责,安排监测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分中心监 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中心,以便安排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实行规章制度上墙
“十一五”大庆地区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远景规划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及\"十五\"规划为指导思想,以阐述大庆地区地下水现状及项目提出的背景为基础,从建立大庆地区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应采取哪些主要措施、实施的步骤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预算、项目实施的保障机制和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十一五\"的远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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