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12-15 第一章接待分工 第一条市委接待办负责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省区市党委书记。 第二条市政府接待办负责接待中央各部委办部级领导同志和各省区市省级领导同志; 协 助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省部级领导同志的食宿安排。 第三条市人大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省部级领导同志。 第四条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政协和各省区市政协省部级领导同志。 第五条市委办局的接待对象为本委办局的上级业务指导机关非部级领导的其他省区市 的同行。 第六条各区县的接待对象为其他地级、 县级代表团以及上级接待管理部门责成接待的对 象。 第二章接待审批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严格规范接待审批,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下列情况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一)不属于本单位接待对象的;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出台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财政部日前出台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登录注册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更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