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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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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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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Word方式打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 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 元以下的; (三)中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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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07.08 08:32:55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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