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规细节进一步明确
解读财税 [2008]152号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规细节进一步明确 时间 :2009-09-12 15:52来源 :未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2 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 重新调整。对比新旧规定,新规中明确了更多细节。 如何界定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和附属设备 对于房产概念的界定,财税 [2008]152 号文件并无新规定。可比 照的文件有以下几个: 财税地字 [1987]3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 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 (有墙或两边有 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 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 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 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
房产税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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