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设发[ 2004]16号 2004 年 12月 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 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 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三级建制 ,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即构建 校实验中心、院(系部)中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三级实验教学体系; 实施校、 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 由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系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施学院(系 部)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校实验中心、院中心实验室的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 专业实验室主任由专业所在院(系)的正(副)主任兼任,学院(系)审批并报 人事处和设备处备案。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日期: 2004-06-17 【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 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 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屋 权属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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