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
关于办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及房屋 产权所有证的申请 元谋县国土资源局: 我南门村民小组三社在一九九三年经上级党委、政府同 意,使用本社集体土地建停车场,并报请土地主管部门逐级 审批了 8.69 亩集体土地(元土征字( 93)15 号、楚土建字 [1993]60 号、云土复 [1993]建字 125 号)用于建设元谋县城 南停车场并在停车场沿街建盖 21 间一层的铺面,建筑面积 约 1160平方米。 我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小组三社所建停车场地处元 谋县城西南( 108国道南端),因我社集体征用土地时,没有 与农户办理过征地手续及征地补偿费,为妥善安置农户,经 我村群众讨论,土地使用权人南门村民小组同意,将停车场 临街铺面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转让给我村南门三社社 员。该事造成事实多年,现我村申请变更停车场临街铺面土 地使用用途,特报请土地部门、城建规划部门协调为我村社 员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划分在理论界一直有疑义,产生了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别说以及新型说等学说。在理论上明确共有权的性质对司法实务中区分所有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对于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划分,《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随后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业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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