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理工作标准(2012年5月1日开始试行)
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标准(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以下 简称“项目监理机构” )工作,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标 准。 1.0.2 本工作标准适用于新建、 扩建或改建房屋及市政公用工程 的施工监理工作。 1.0.3 房屋建筑、 市政公用工程工程监理工作除应符合本工作标 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2.1 准备工作 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准备以下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部印章启用通知、 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并送达建设单位且存档;现场应备有项目 监理机构人员表及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及管线情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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