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1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 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 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 149 号)、《福 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 2013〕81 号)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 见》(建标〔 2014〕142 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 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以下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 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 评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 3 -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 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 、《招标 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 2013? 81号)政 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 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 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 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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