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洛江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4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洛江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 2010〕552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福建洛江经济开发区扩区的请示》(泉政文〔 2009〕 250 号)、《福建省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洛江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函》(闽外经贸函〔 2010〕221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洛江经济开发区扩大到河市西片区和白洋片区,扩大面积 9.87 平方公里。其中:河市西片区北至 河市南塘村,南至水皂山,西至河市岭客村,东至河市老鹞寨,面积 5.54 平方公里;白洋片区北至惠女水库, 南至河市童厝山,西至万虹公路,东至河市山边村,面积 4.33 平方公里。扩区后洛江经济开发区总面积为 23.24 平方公里。 二、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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