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2006 年 11月 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 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 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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