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解答 (2)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因宏观政策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 同。 根据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 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 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二、当事人能否以银行不再办理转按揭贷款、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 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规定,通过贷款购买房屋,一 年内再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同年 4 月5日,上
房屋买卖协议(简易版)
房屋买卖协议(简易版)——房屋买卖协议,WORD格式,可供参考。 有关费用的支付 房屋交易过程中应缴交的交易税由买、卖方各付各税。 四、卖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抵押,也未受到任何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第三人对该房进行限制转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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