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保修办法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 2000年 6月 26日经第 24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 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施工单 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日期: 2004-06-17 【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 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 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屋 权属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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