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 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 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GB8978-1996 1998-01-01 实施 )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 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 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 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 COD一级标 准值由 100mg/l 调整为 120mg/l ,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 COD标准值按照一级: 160mg/l ,二级: 250mg/l 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 -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 BHT、PTA、 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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