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及管理范围 1、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在施工场所及生活区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 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烧、 烤、煨管和易产生火花的切割作业含无齿锯切割作 业;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1、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 2、用火作业坚决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安全部门批准无用火作业 许可证不用火; 3、用火监护人(看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4、作业场所易燃物、可燃物未清理,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 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 肃处理。
动火、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 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 保障职 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 《动火许可证》 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 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 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 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视治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 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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