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 过 1000 ㎡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 电信楼、 财贸金融楼;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 ㎡的商住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年 10月 1 日起实施。其 中,第 3.0.1、3.0.2、 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 5、6)、 6.1.16、 7.4.2、7.4.6 (1、2、7、8)、7.6.1、7.6.2、7.6.3、7.6.4、9.1.1、9.1.4( 1、2、3)、9.4.1、 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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