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学员问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解答】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并 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 可机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京建发, 2011? 229号附件: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 维护建 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号)、《注 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号)、《北京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 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证书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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