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函〔 2008〕366号 为加快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 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 2007〕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及实施技术改造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 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改委、市经委和各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 , 依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按照“谁审批、核准、备案, 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三、凡新增年综合
财政部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216号200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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