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
作者在文章中提出当前的土地供应政策和现有的房地产转让政策背景下,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建工程转让或房地产项目转让具有交易成本高、交易限制条件多等缺点。而通过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来间接实现房地产转让,凭借其合同条件的灵活性和手续简单,成为投资者实现房地产转让的一种较好手段。为此,作者就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内容、特点、风险管理进行了讨论。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4年 1 月 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2 月 4 日发布 自 1994年 3月 1日起施行 1997 年 4月 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28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 产权转移前由出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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