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的住户要到物业管理站登记出租情况,承租人入住 后一星期内要办理相关手续,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 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 活的行为。 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居民和承租人协商,任何 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居民支付。 六、居民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 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 现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站或派出所。 x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 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站可视情况联系居民进行复核。 (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 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定, 确保居 民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
全球治理中的公共管理创新——2013年第九届公共管理国际会议综述
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美国行政管理学会、南非开普半岛科技大学共同主办,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公共管理信息化研究中心\"、非洲公共管理学会共同协办,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南非开普半岛科技大学商学院共同承办的2013公共管理国际会议(第九届)于2013年10月31日-11月2日在南非开普敦成功召开。围绕\"全球治理中的公共管理创新\"这一主题,本届会议设置3场主题报告,5个分会场,举行14场分组讨论,并特设国际高等教育发展专题研讨会。来自中国、美国、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巴西、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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