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介绍(一)招标人终止招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某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中;水利公司(投标人)中标城投公司(招标人)组织的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在合同订约过程中;城投公司因上级单位要求变化而决定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中标人水利公司终止合同签订;
浅谈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2)
法制沙龙 zhigong falv tiandi - 12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 浅谈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程玉龙 (430079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摘 要: 先合同义务又称” 前合同义务” 或”先契约义务” ,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 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其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 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 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 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 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 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 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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