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梁验收规范
过梁验收规范 篇一: 11#楼过梁、构造柱等隐蔽验收记录表 篇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 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 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 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 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 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 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 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 方可施工。 第 1.0.
构造柱两侧门过梁的设置方法
一般民用住宅工程中,构造柱两侧常设置门洞,有的门洞上口标高与圈梁底的设计标高相同,而更多的则需要搁置一根过梁,过梁上部再砌几层砖才到圈梁底标高,目前大多采用现浇过梁的设置方法。这种做法比较繁琐,特别是在过梁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要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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