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和提高其业务水平, 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 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 [2005]6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 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中价协) 负责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管 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 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 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 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5 21:01:44) 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 管理和维护, 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 ,提高路灯照明 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 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 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 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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