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08年 06月 02日 10 时 39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 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 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 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公有住宅租凭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 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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