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 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 《煤矿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并符合“系 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2012年 6月底前,所有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国税201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 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 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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