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 建标字第 67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4〕305 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 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出版 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 市市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 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 ,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 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 1.0.3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 设计单位同意。 第 1.0.4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 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 1.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 2.0.1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当施工单位发现施 工图有错误时 ,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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