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
甘肃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 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 7月 说 明 一、制订依据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文明委 〔200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委发〔 2007〕17 号)精神 , 参照中央文明办《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制订本细则。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必须符合《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 2.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省级文明单位:①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受到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的;③单位干部职工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④被县级以上社会治安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1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 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 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 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 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 是不断提高 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培育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 够在全省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 是省委、省政府授予单 位的省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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