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2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分类号】4071067901 【标题】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790831 【实施日期】7908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题注】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 “预防为主” 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 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 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 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批准日期 1979-08-31 实施日期 1979-08-3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 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 85分贝 (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90分贝(A)。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 标准可按表 1、2相应放宽。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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